心理咨询师考试须知
(一)各报名点须严格按照批准报名的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2)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同底版红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张。
(二)各报名点须准确录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级别、考试类型、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考生来源、原级别证书等报名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空栏默认为太原市,太原市以外的考生应详细至县级行政区划,如“太谷县或长治市城区”)。 不得以报名点名称替生实际所在单位。
(三)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与考生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时须同时报送《申报职业汇总表》,要求选择“二维”中的“上报数据机构”和“考试类型”项目。
(四)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上半年于5月6日前、下半年于11月12日前)提交论文,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五)各报名点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附件4、5、6)。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六)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