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假药?有哪些情形按假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冒充或者以他种冒充此种的。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本条还规定了按假药论处的六种情形:①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约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及劣药论处的情形包括哪些?
(1)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为劣药。
(2)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包括: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不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3、何为?
,是指用于预防、、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材、饮片、中成药、化学及其制剂、、生化、放射性、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等。
4、《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哪六种情形需从重处罚?
违反《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监部门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冒充其他,或者以其他冒充上述的;
(2)以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5、简述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几种典型情况?
(1)非适应症用药(2)超适应症用药(3)撒网式用药(4)非规范用药(5)盲目联合用药(6)过度用药。
药学基础知识 常考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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