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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谁能领、怎么领,看这里

更新时间:2017-02-21 17:03:57 浏览次数: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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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一期介绍的是享受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人员?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实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一期介绍的是如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怎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这样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领失业保险金期间还能享受什么待遇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一期介绍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这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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