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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西省考行测常识备考:新《行政诉讼法》

更新时间:2015-03-18 10:43:59 浏览次数: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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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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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按照每年必考新出台实施法律的规律来看,行政诉讼法会成为省考常识法律部分的顶梁柱。复习备考的同学们有必要来了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到底有哪些变化。
综合通篇修改后的新法,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原来只能对行政主体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但修改后,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从8种行为扩大为12种行政行为。
第二,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更加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基本权益。
第三,起诉方式可以选择。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
第四,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更能突出诉讼的公平性和程序性,打破老百姓官官相护的传统偏见。
第五,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后,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新行政诉讼法在现有基础上做了调整,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大的变化在于行政复议后,如果复议维持原结果,被告是有不同规定的,所以大家学习是一定要注意变化。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相比,变化很多,而且都是细节变化,有起诉时间变化,有起诉方式的变化,有诉讼范围的变化,有被告的变化,所以大家学习是应当格外注意变化的部分和细节,防止出现常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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