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减免规定:
(一)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保障金征收机关应严格执行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政策并做好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经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太原注册公司后残保金减免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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