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如下:
1、免征1年的情况: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2、免征2年的情况: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二年减半征收)
(4)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
3、免征3年的情况:
(1)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2)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
4、免征5年的情况: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5、暂时免征(减征)的情况:
(1)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税
(2)以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6)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
(7)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
(8)乡镇企业(减征10%)
扩展资料
除免征的所得税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规定及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