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规定:
2.1.1-0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办)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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