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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法干警综合备考:民法重点之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4-08-08 08:45:31 浏览次数: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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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及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担保物权消灭有四种情形:一是主债权消灭;二是担保物权实现;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的情形有:

1.担保物权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依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2.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实现是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实现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担保物权自然就归于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放弃是指债权人明示放弃,明示放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用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担保物权。例如,债权人向担保人发出放弃担保物权的函件。二是债权人的行为放弃。例如,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是指物权法的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或者专属于其一类担保物权消灭原因。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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